電子報第八期(92.11.23.)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92.09.18創刊

一、著作權大哉問

1.可以將借來的VCD燒錄一份供自己欣賞嗎?

雖然說是備份僅供自己觀賞,不牽涉到營利行為,但原本應該去租、借或買VCD來觀賞,如今大家都以備份方式在家中保存一份,該付錢而未付錢,著作權人的權利必然大受影響,此一超越合理使用行為會構成著作權侵害。

2.可否把學生時代的補習班講義作為私人家教的教材?

把學生時代的補習班講義作為私人家教的教材,不會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,這跟學生的人數或是否自己親人無關,但若是影印供學生參考,會構成侵害重製權。

3.可否將購買的合法CD存入硬碟或備份?

有人認為,既已買了正版,為何不能拷備幾份,放在不同地方欣賞。這讓我想起一件事。我喜歡運動,上班前要跑步,中午在辦公室也要跑步,假日回娘家也要跑步,我不想把跑步鞋帶來帶去,我是不是可以因為已經買了一雙五千元的NIKE慢跑鞋在家裡,所以就可以隨時到運動休閒店,要他再送我幾雙二千元的NIKE慢跑鞋,分別放在辦公室及娘家?

4.公司從網路下載非法的電腦程式著作供營業使用之責任?

將盜版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供營業使用,並非是作為販售之用,而是作為公司內部使用,不能認為是意圖營利,而係屬非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行為,應視其是否合於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所定之「重製份數超過五份,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,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」認定其刑責。

5.發行商將DVD分區鎖碼限制消費者權益是否公平?

對於消費者保護方面,重點在於著作權商品包裝上必須明顯清楚地標示分區及限制範圍,使消費者在購買時知悉所有資訊,不會買到不能在自己的機器上觀賞的著作權商品。

二、座談會

通信法律環境系列研討會「網際空間:資訊、通信、法律與社會」

「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」將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及二十九日(星期五、六)假台北國際會議中心401會議室舉行通信法律環境系列研討會,主題為「網際空間:資訊、通信、法律與社會」,討論網際空間之新興議題、社會與交易安全議題、以及國家發展議題,「著作權筆記」主持人將於二十八日會中就「網際空間之新興議題」發表論文,題目為「從自由軟體運動之發展看市場經濟的理性抉擇」,已上載網站供參,本次研討會各項重要訊息將於近日上網,詳情請參考該校科技法律研究所網站,並歡迎有興趣之相關人士報名參加。

三、時事分析

版權所有,歡迎取用?

「版權所有,歡迎取用」並不是一個精準的用詞,但確實是一項立意很好的著作權解放運動,值得推崇,不過,這項運動還是在既有法制保護下的一種自由選擇。現行著作權法制以保護著作人權利為手段,達到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的目標,其間並以合理使用作為調合社會公共利益的均衡方法。「創意公用授權條款」可以說是著作權人的一種自由選擇,倒也不必就此認為優於一般之授權利用或轉讓其著作財產權之作法。

四、歷次已發行之電子報

    第1期第2期第3期第4期第5期第6期第7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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